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夹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夹江县自然灾害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9-07-31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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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夹江县自然灾害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第5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夹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8日
  夹江县自然灾害总体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分类分级

  1.4工作原则

  1.5预案体系

  1.6适用范围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领导和指挥机构

  2.2工作机构

  2.3乡(镇)机构

  2.4专家组

  3.预测、预警

  3.1监测与预测

  3.2预警级别和发布

  3.3预警处置

  4.应急响应

  4.1应急级别的确定

  4.2信息报告

  4.3先期处置

  4.4应急响应

  4.5指挥与协调

  4.6扩大应急

  4.7信息发布与媒体应对

  4.8应急结束

  5.恢复与重建

  5.1善后处置

  5.2社会捐赠

  5.3保险

  5.4调查与评估

  5.5责任和程序

  6.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

  6.2资金保障

  6.3物质保障

  6.4基本生活保障

  6.5医疗卫生保障

  6.6交通运输保障

  6.7治安维护

  6.8人员防护

  6.9通信保障

  6.10公共设施保障

  6.11气象服务保障

  6.12技术支持

  7.监督管理

  7.1预案演练

  7.2宣传和培训

  7.3责任与奖惩

  8.预案管理与实施

  附件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全县各乡(镇)、各部门自然灾害紧急救援能力,规范全县救灾工作,合理配置救灾资源,建立健全突发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理自然灾害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灾区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保持社会政治稳定,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乐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夹江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是指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病虫鼠害以及森林火灾。

  上述自然灾害事件可能存在相互交叉和关联,某类自然灾害事件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按自然灾害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原则上可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自然灾害的分级标准是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具体分级标准见附件1。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然灾害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依法应对,规范处置。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健全应急管理制度,严格依法依规应对自然灾害,推动自然灾害应对工作制度化、专业化、规范化、法制化,切实提高处置自然灾害的能力和效率。

  (3)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强化忧患意识,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加强隐患排查、监测预警、隐患整改和监管,形成一套完善的信息报告、科学决策、防灾救灾和恢复重建的应急体系,为应对各类自然灾害做好准备工作。

  (4)统一领导,属地为主。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负责、分级响应,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基层先行、逐级提升”的原则开展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严格实行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责任制和“一岗双责”。

  (5)资源整合,协同应对。有机整合乡(镇)、部门应急资源,建立单位结合、条块结合、军地结合和相邻区域相结合的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发挥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志愿者队伍及驻夹部队和民兵预备役的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优化资源配置、强化协调联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应急管理中的参谋作用,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提高应对各类自然灾害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

  (6)公开透明,正确引导。及时、准确、客观、统一发布自然灾害事态发展及处置工作有关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1.5预案体系

  县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夹江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夹江县动(植)物疫情应急预案、夹江县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夹江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夹江县防震减灾应急预案、夹江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夹江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其他涉及自然灾害的县级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乡(镇)人民政府应急预案组成。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将不断补充、完善。

  1.6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需要由县政府负责处置的一般自然灾害事件的应对工作。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自然灾害,依照本预案进行先期处置。

  本预案指导全县的自然灾害事件应对工作。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领导和指挥机构

  设立夹江县人民政府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全县的自然灾害应急处理工作。由县长担任指挥长,研究、决定、部署全县一般自然灾害应急工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负责组织指挥分管范围内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县指挥部成员由有关部门(单位)、乡(镇)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县指挥部成员名单见附件2。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是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职能。

  县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大决策和部署;制定全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的方针政策、制度规定,研究解决全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的重大问题;定期、不定期分析全县自然灾害形势,部署防范应对工作;组织、领导和指挥全县一般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分析判断成灾原因,确定应急防治与救助工作方案,向上级报告灾情及救助工作。发生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时,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部署和实施我县应急工作,检查落实情况,根据灾情发展情况派出救助队伍,决定请求国家支援,研究解决有关自然灾害应急工作的重大问题,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2.2工作机构

  县政府有关部门为自然灾害应急处置的工作部门。对某类自然灾害的预防、处置工作负主要责任、承担主要任务。主要职责是: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负责相关类别县专项预案和县级部门预案的制定、修订和实施;做好本领域自然灾害的信息监测、预测和预防工作,及时向县指挥部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建立相关专业应急队伍,组织相关应急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和相关应急知识普及工作;指导和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自然灾害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根据自然灾害的类型及部门职责确定一个应急主管部门和若干参与部门,其构成在相应应急指挥机构或县专项预案中明确。

  自然灾害处置分工。各类自然灾害处置牵头部门为主责部门;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的参与自然灾害处置的部门为协作部门,提供物资、资金、社会秩序、医疗卫生、救济救助、媒体应对、道路交通、通信、气象等各种保障措施的单位是处置各类自然灾害的保障部门。

  主责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协作部门、保障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确定专(兼)职应急管理机构。

  驻夹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的应急救援任务在各类自然灾害预案中具体规定。

  2.3乡(镇)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设立乡(镇)人民政府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机构,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自然灾害的应对工作,在县指挥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各类自然灾害的先期处置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可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辖区的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并指导实施。

  2.4专家组

  县政府、县指挥部和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必要时请专家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提供具体技术方案指导。

  3.预测、预警

  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以“预防为主”的自然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明确各自机构的管理职责,开展自然灾害调查,编制自然灾害防治规划,建立自然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县的自然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县应急、自然资源、水务、气象等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全县各类自然灾害监测网络互联,连接县、乡(镇)两级自然灾害信息的管理系统,及时传送自然灾害情况。

  3.1监测与预测

  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加强对监测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明确监测信息报送渠道、时限、程序。

  通过对监测信息的分析研究,对可能发生自然灾害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危害及趋势作出预测。建立自然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对可能引发一般及以上自然灾害的预测预警信息,必须在一小时内报县指挥部、县政府。县政府认为有必要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3.1.1编制年度自然灾害防治方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会同本级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减灾规划,每年年初拟定本年度的自然灾害防治方案。年度自然灾害防治方案要明确辖区主要灾害分布情况,说明主要灾害威胁的对象和范围,明确防范重点和期限,制定具体有效的防治措施,确定自然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3.1.2自然灾害险情巡查

  县级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自然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加强对自然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县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自然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做好先期应急处理,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群众疏散避灾。

  3.2预警级别和发布

  (1)预警分级。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自然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四级:I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IV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2)预警级别的确定主体。一般预警由县政府确定并报告市政府,较重及以上预警由县政府报请市政府确定。

  (3)预警级别的确定。县级各部门收集、分析、测定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信息后,应立即组织专家研判,提出预警建议,报县政府确定,需要由上级政府确定的,由县政府报上级政府确定。

  (4)预警的发布。预警级别确定后,除因涉及国家安全等原因需要保密的外,对需要向社会发布预警的自然灾害,应及时发布预警。预警信息包括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类别、性质、原因、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损失估计、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以及自然灾害的其他情况。严重(II级)以上的预警信息,由省政府相关机构发布、调整和解除;较重(Ⅲ级)的预警信息由市政府相关机构发布、调整和解除;一般(IV级)的预警信息,由县政府相关机构发布、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电子显示屏、警报器、宣传车或政府机构逐级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预警处置

  (1)预警接警。县应急、自然资源、水务、气象等灾害管理部门以及各乡(镇)相关机构,对灾害预报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及时发出预警,预测灾害对特定区域的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威胁和损坏程度,为领导决策和启动预案提供科学依据。

  县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建立相应的应急值班制度,负责日常接警工作。乡(镇)监测到自然灾害可能发生时,应立即核实、研判,迅速初步确定预警级别,由主管领导确定是否报告县指挥部,县指挥部接报立即核实、研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处置自然灾害的工作机构报警。实行首问接警制,任何接警单位不得以任何原因推诿信息接报和转报工作。

  (2)预警处置。情况紧急时,县指挥部可指令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组织力量赶赴自然灾害可能发生地,进一步查明情况,妥善处理。处置单位必须及时向下达处置指令的机关反馈处置情况。

  预警级别信息发布后,县政府、县指挥部、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和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对预警事件采取以下措施,并做好相关信息跟踪监测:

  a.及时向公众发布可能受到自然灾害的警告或者劝告,宣传应急和防止、减轻危害的常识;

  b.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自然灾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c.要求处置自然灾害的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可以动员、招募后备人员;

  d.确保通讯、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正常;

  e.调集所需物资和设备;

  f.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3)预警的解除。县政府确定的预警级别信息险情完全解除后,由县政府通过报纸、电视、电台和网络等公共传媒发布解除警报信息。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做好解除预警工作。

  4.应急处置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完善应急处置各项制度,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4.1应急级别的确定

  (1)应急级别的确定主体。一般应急级别由县政府确定;较大及以上应急级别由县政府组织专家研判,提出初步意见并报市级以上政府确定。

  (2)应急分级标准。自然灾害的实际级别,分为四级处置。

  a.一般自然灾害(Ⅳ级):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只需要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政府调度本区域内的力量和资源就可处置的自然灾害。  

  b.较大自然灾害(Ⅲ级):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县政府或根据实际需要市政府协调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的自然灾害。  

  d.重大自然灾害(Ⅱ级):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生态环境破坏,需要省政府协调力量和资源进行联合处置的自然灾害。  

  e.特别重大自然灾害(I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很大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带来特别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特别严重生态环境破坏,需要省政府甚至国务院出面统一组织协调,调度各方面资源和力量进行处置的自然灾害。

  4.2信息报告

  各乡(镇)、各部门和个人有义务在第一时间向县指挥部报告自然灾害信息。各乡(镇)、各部门要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信息网络体系,健全信息报告工作机制,落实信息员制度。各乡(镇)、各部门以及个人报告县指挥部的自然灾害信息,由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接收、分转、统一口径,分类报送。

  (1)报告时限。自然灾害发生后,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坚持“速报事实、慎报原因”和“边处置边报告、边核实边报告”原则报送信息。一般及以上自然灾害发生后,各乡(镇)、各部门务必在事发后15分钟内向县指挥部电话报告事件概况(涉密信息通过机要渠道报送和处理),30分钟内书面报告详情,并及时续报最新进展情况。自然灾害信息报告要客观、简明、准确,应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涉及人数、造成环境污染、社会影响、领导到场、是否可控和需要支援等要素。

  (2)核实通报。应急值守单位值班人员在接到自然灾害报告时,做好记录,并及时报告县指挥部办公室。对于个人报告的自然灾害信息,指挥部办公室值班人员应及时主动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核实;对于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上报的自然灾害信息,应及时主动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对于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自然灾害信息,应及时主动与县有关部门和单位核实。原则上,自然灾害信息不得直接上报县领导个人。

  (3)信息研判。县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的自然灾害信息时,应加强信息研判,确定灾害性质、类别和级别,提出相应应急响应建议,并将研判结果迅速上报指挥部领导。

  (4)信息报告。自然灾害发生后,县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采取书面、电话、短信或其他报告方式,将自然灾害信息按规定和程序迅速向有关领导报告。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信息、一般自然灾害中敏感性事件和具有较大危害的衍生性事件信息要同时报告县委办和市政府办。

  发生一般及以上自然灾害,自然灾害信息主报县政府县长,同时报常务副县长、分管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和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人及其他有关领导。非工作期间发生的自然灾害,主报带班县级领导。

  信息报送应贯穿于自然灾害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的全过程。

  自然灾害中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由主责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

  4.3先期处置

  (1)任何自然灾害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事发单位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有关人员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并将处置情况随时报县指挥部。

  (2)自然灾害受灾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采取其他防止灾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做好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引导;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指挥部报告。

  (3)乡(镇)人民政府要第一时间组织群众转移疏散,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做好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引导等工作,及时报告灾害情况。

  (4)事发地村(居)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按照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5)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迅速开展自救互救,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及时向县指挥部报告安全隐患和受灾情况;服从指挥,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6)在境外发生涉及本区人员和机构的自然灾害,由县商务经济合作局牵头,会同县相关部门、单位积极配合上级相关部门、驻外(港澳)机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4.4应急响应

  (1)分级响应

  按照分级处置的原则,县、乡(镇)根据自然灾害的不同等级启动相应预案,作出应急响应。发生一般(Ⅳ级)自然灾害,一般应启动县级应急预案;发生较大(Ⅲ级)以上自然灾害,县级预案随着省、市专项应急预案和省、市总体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启动而迅速启动。各级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领导、专家等在接到命令后迅即到位,各应急队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集结到位并赶赴现场。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需要县政府协调处置的跨乡(镇)自然灾害,或者应事发地政府的请求或县政府有关部门的建议需升级启动县级应急预案时,由县指挥部提出启动建议,经副指挥长提请指挥长批准后启动相关预案。必要时可直接提请指挥长批准或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后,报请市政府启动市级应急预案。

  (2)基本响应程序 

  a.基本应急。自然灾害发生后,事发单位、事发地的基层组织要进行先期应急处置,拨打报警电话,组织群众自救互救,组织人员疏散,迅速控制危险源,抢救受伤人员并立即向县指挥部和县专项应急指挥部报告。县指挥部或县专项应急指挥部接到一般及以上自然灾害报告后,立即向县政府报告,在得到行动指示后立即指派相关部门和人员赶赴现场处置。对于比较集中、固定的事发现场,已造成人员伤亡或对公众生命健康直接造成严重威胁的,要立即调集本辖区范围内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救援物资进行现场应急救援。一般由县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指挥工作,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现场处置情况。在应急救援现场,进入现场的救援队伍、人员和物资都必须服从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县有关领导到达现场后,由县领导决定现场指挥人员的调配。  

  b.现场应急基本措施。县指挥部会同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根据现场情况制订现场救援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包括:划定警戒线,对交通进行管制;紧急疏散现场人员,紧急抢救受伤人员和被困人员;迅速控制危险源,对现场进行不间断监测,防止疫病、环境污染等次生、衍生事件发生;抢修道路、供电、供水、通信等设施;安置灾民,保证基本生活;实行24小时巡逻,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现场,由有关部门或机构进行事故原因调查及损失核定;采取法律、法规和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的措施。  

  c.各部门联动。事发地政府以及县级有关部门、单位要在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和应急需要迅速联动,共同实施应急处置,有效、快速控制事态发展。当自然灾害无法明确划分部门职责时,相关单位和部门,都要无条件服从县指挥部的指挥与调动,不能以不属于职责范围为理由,推诿扯皮。  

  d.应急恢复同时进行。在应急工作中,有关部门要同时做好恢复和减灾工作,迅速恢复生产生活正常秩序。

  4.5指挥与协调

  启动县级应急预案后,各部门按照县指挥部指挥,立即着手开展如下工作:提出现场应急行动的原则要求;组织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制订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等;及时向县政府、市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按照属地管理和指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自然灾害发生后,事发地政府或县级有关部门在县指挥部指挥下组成现场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成立以下工作组:

  (1)抢险救援组:由公安、应急(消防)、生态环境等部门组成,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进行现场处置。根据需要随时调遣增援队伍。

  (2)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组成,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卫生执法监督、心理咨询和人畜疫情控制等工作。

  (3)交通管制组:由公安、交通等部门组成,负责事故发生地道路、水上交通管制工作,确保运输畅通。

  (4)治安警戒组:由公安部门负责,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

  (5)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应急、公安、住建、交通等部门和事发地政府组成,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6)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政府动员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志愿人员的开展基本处置工作。

  (7)物资和经费保障组:由财政、发改、经信、应急、市场监管、粮食和物资储备等部门组成,负责调集、征用应急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监管市场商品价格,保障应急经费等。

  (8)应急通信组:由经信、通信运营企业组成,负责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现场通信畅通。

  (9)综合信息组:由现场应急指挥部人员组成,负责文字综合、信息整理工作。气象、应急、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公安、自然资源等部门负责提供有关的监测、预测预报信息。

  (10)生活保障组:由事发地政府、县应急局负责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11)新闻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负责制订新闻报道方案,由县委新闻发言人适时向媒体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同时组织新闻媒体向公众做好自救防护等知识宣传。

  (12)涉港澳台和涉外工作组:由县委宣传部、县委统战部(侨务和台湾事务办)、县商务经济合作局(外事和港澳事务办)等部门组成,负责涉及港澳台和外籍人员的有关事宜。县委宣传部、县委统战部(侨务和台湾事务办)和商务经济合作局(外事和港澳事务办)按规定负责管理、安排和接待港澳台和外国新闻媒体的采访。

  事发地政府、县级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在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实行应急联动,共同实施应急处置。军队和武警部队按照有关法规规定,预备役部队和民兵按照有关动员程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6扩大应急

  发生较大以上自然灾害,依靠一般应急处置队伍和社会力量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时,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县政府按照有关程序采取有利于控制事态的非常措施并向省、市政府报告,请求省、市有关方面以及军队和武警部队支援。必要时,由县政府向省、市政府申请事发地进入紧急状态。

  实施扩大应急时,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增加应急处置力量,加大技术、装备、物资、资金等保障力度,加强指挥协调,努力防止事态恶化。

  4.7信息发布与媒体应对

  自然灾害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灾害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灾害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的信息发布,由县应急局、县委宣传部(县政府新闻办)配合市应急局和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开展组建自然灾害新闻发布中心,指定新闻发言人,自然灾害的新闻发布工作以及现场采访管理和舆论导向引导工作;一般自然灾害的信息发布,由县应急局会同县委宣传部(县政府新闻办)负责向媒体和社会统一发布。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通过县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者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要充分重视并发挥主流媒体的作用,做好媒体合作与接待工作,加强新闻舆论和网上舆情监测引导,及时消除不正确信息造成的影响。

  4.8应急结束

  自然灾害的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完成,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

  一般自然灾害应急状态的解除,根据县政府领导指示或者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或者由事发地政府或者县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报县政府或县指挥部批准后实施。较大以上自然灾害应急状态的解除,根据市政府领导指示或者实际需要提出,或者由县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或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报省、市政府或者省、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紧急状态的终止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5.恢复与重建

  5.1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以事发地政府为主、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进行,必要时报请县政府、县指挥部协调。主要内容包括:

  (1)自然灾害发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迅速采取措施,救济救助受灾害影响的群众,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2)县应急管理局、灾害行业主管部门及时调查统计自然灾害影响范围和造成的损失程度,并按规定向上级报告和向社会公布。

  (3)在县指挥部统一指挥下,事发地政府应迅速设立转移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点,做好受灾害影响群众的安置和救济款物接收、发放等工作,确保群众基本生活,并做好群众的安抚工作。有关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自治组织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应急部门妥善安置、安抚群众。

  (4)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做好自然灾害现场的消毒、疫情监控和食品、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等工作。

  (5)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清理。若因调查需要暂缓清理的,应组织保护好现场,待批准后再行清理。在清理过程中可能导致危险发生或清理工作有特殊要求的,由专业队伍进行清理。

  (6)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制定计划,采取切实措施,使受灾害影响的群众迅速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若需要由上级政府、部门制定方案的,由上级政府、部门制定方案,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7)做好在自然灾害中被损坏公共基础设施等的修复工作。通信、供电、供水、供气、城市排水设施、城市道路等公用设施被损尚未恢复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迅速组织力量修复。道路、桥梁、水库大坝、围堤等被毁坏及河流被堵塞的,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及时组织修复。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应急局做好物资、劳务征用补偿及赔偿工作。

  5.2社会捐赠

  社会捐赠包括: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资金和物资;慈善会、红十字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应开展募捐活动,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有关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国际非政府组织捐赠救助款物。侨务部门要加强与广大华侨、侨胞和港澳台同胞的联系,帮助有赈灾意愿的华侨、侨胞和港澳台同胞实现其意愿。

  5.3保险

  自然灾害发生后,各有关保险公司应及时定损理赔。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因定损理赔需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关情况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

  5.4调查与评估

  (1)自然灾害处置完毕后,县人民政府或授权的有关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及时组织调查,重点查明导致自然灾害发生的原因,并形成调查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调查,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对责任事故,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应急工作进行总结,找出管理上的薄弱环节,找出预防、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环节中的经验和教训,提高管理水平和相应能力,修订应急预案,逐步完善应急机制。

  (2)较大以上自然灾害处置结束后,县政府配合省、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调查组,对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形成书面报告,按程序上报。

  (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本系统自然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按半年报和年度报的要求报县应急局。县应急局组织有关部门对上年度发生的自然灾害进行全面评估并向县政府和市应急局汇报。

  5.5责任和程序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相关部门牵头。需要县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向省、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援助请求。

  6.应急保障

  县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自然灾害的应对工作,同时制定所负责领域与县总体预案配套的应急保障行动方案,建立应急保障所需的相关资源的动态数据库,建立应急状态下的征集调用工作机制,做好应急处置所必须的物资、技术、装备准备,建立与履行应急保障职责相应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切实做好相关保障工作。

  6.1应急队伍

  县政府依托县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建立自然灾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团县委负责健全社会动员机制,把应急志愿者服务纳入应急管理体系,依托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团体,组织有相关知识、经验和资质的志愿者成立应急救援队伍,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自然灾害应对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参与自然灾害的抢险救援、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安抚等工作。

  自然灾害发生后,负责或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县相关指挥部有权调用县级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后,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

  驻夹部队和民兵、预备役是处置自然灾害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相关企业参与社会应急救援任务情况,县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其救援队伍的装备建设、训练演练等给予适当补助。

  6.2资金保障

  县政府要做好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资金保障,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应急经费投入机制。应急所需物质、装备、基础设施投入、人员安置、基本生活困难补助等专项经费由县应急局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对受自然灾害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县政府有关部门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助或救助措施,报县政府审批。

  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每年对应急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6.3物资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应急救援行动时的基本物资保障。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拟定县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县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县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县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县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县发展改革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救援物资的社会捐助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加强储备物资的管理与维护,物资缺失或报废后须及时补充和更新。

  6.4基本生活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事发地政府做好自然灾害中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安全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必要时,报请县政府动用县级预算安排的专项应急救助资金及价格补贴、财政补贴等平抑物价手段。

  6.5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技术队伍,调配医疗卫生专家,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卫生应急工作。医疗保障部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开展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县卫生健康局及时调集必需的药物、医疗器械等资源,支援现场救治和防疫工作。

  医疗、卫生部门要建立医疗卫生保障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确定参与应急医疗卫生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名单。

  县卫生健康局协调有关部门配置好应急救护资源。储备必要药品、医疗器械,加强特殊医院建设,制订医疗卫生队伍、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等方案。  

  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公共卫生应急控制系统、信息系统、预防控制系统、医疗救治系统、卫生监督系统、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系统和社会支持系统,全面提高公共卫生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6.6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为应急救援人员及物质运输提供交通方便,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作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负责协调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水域航道管制,必要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道路、桥梁受损或需要架设临时通道时,交通、建设等相关部门应迅速组织抢修或施工,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确定特种救援设备的运输方式、制订并落实相应措施。

  交通运输部门要确定交通运输保障队伍,掌握车辆、船只的提供单位、数量、功能、驾驶员名册等各种情况。并建立交通保障数据库。

  6.7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治安保障工作。自然灾害发生后,由公安机关牵头,乡(镇)人民政府、基层自治组织及事故发生单位协助,在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护秩序,及时疏散群众。乡(镇)人民政府、基层自治组织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群治。自然灾害发生后,应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必要时实行夜间巡逻,依法严惩趁“乱”制造事端和扰乱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6.8人员防护

  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协调县级有关部门、乡(镇)结合公园、广场、体育场、学校操场等公共设施的建设,规划和逐步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难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负责人,确保在紧急状况下广大群众安全、有序转移或者疏散。

  政府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6.9通信保障  

  经信部门负责协调组织各通信运营企业架设临时专用通信线路、启动应急通信车或其他特种通信装备,实现现场应急指挥部与县政府和县有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之间视频、音频和数据信息的实时传输,确保通信畅通。当自然灾害造成区域性通信瘫痪时,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组织有关通信运营企业进行抢修;必要时由县人武部协调住夹部队、县武警中队支援通信设备,或调用、征用有关部门及社会通信设施。

  各乡(镇)、各部门要建立并实时维护应急相关部门和人员的通讯数据库并提供备用方案。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建立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应急通讯设备数据库,并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6.10公共设施保障

  经信、住建、水务、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等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6.11气象服务保障

  县气象局负责气象服务保障工作。负责提供天气预报并加强对极端天气的监测和预警。自然灾害发生后,应提供事发地及附近的天气情况,并对未来天气情况进行预测。

  6.12技术支持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应建立专家库,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服务。依托科研机构建立应急技术信息系统,组织开展自然灾害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的科学研究。

  7.监督管理

  7.1预案演练

  县应急管理局统一规划全县预案演练工作,协同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付诸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并根据演练实际不断完善应急预案。

  7.2宣传和培训

  (1)应急宣传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各部门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预案和预防、避险、减灾等常识,把宣传应急知识和技能作为公益宣传的重要内容。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加强防灾自救、互救的宣传和辅导。

  县教育局督促各中小学校制定应急工作细化预案,加强对中、小学生有关自然灾害预防、应对知识的教育,针对校内易发生的自然灾害组织演练。

  (2)应急培训

  a.公务员培训。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调任、交流到新岗位的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应急总体预案和与分管工作有关的专项应急预案,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应急法律、法规、应急预案等应急工作知识纳入党政干部教育培训内容,以提高领导干部的应急指挥和处置能力。

  b.专业人员培训。各牵头部门的救援人员要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同时要注重经常性的训练,把培训作为提高救援队伍战斗力的重要手段。

  7.3责任与奖惩

  县、乡(镇)两级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对参加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处置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纪律、法律规定给予相应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8.预案管理与实施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并制定相应应急预案。

  根据形势的发展及时对本总体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本预案由县政府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自然灾害分级标准

  2.夹江县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3.各种规范化格式文本

  附件1

  自然灾害分级标准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制定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极标准(试行)》和国家、省、市专项预案制定的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标准,作为全县各有关部门、各乡(镇)报送自然灾害信息的标准和按照县自然灾害总体应急预案、县专项应急预案、乡(镇)应急预案规定进行分级处置的依据。

  (一)水旱灾害。

  特别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3.大型水库、重点中型水库和位置重要的小型水库发生垮坝;

  4.洪水造成铁路干线、高速公路网和主要航道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中心城区和多个乡(镇)发生极度干旱。

  6.发生特大山洪,死亡、失踪人数30人及以上或威胁100人以上生命安全,经济损失可能超过5000万元;

  7.其它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情况。

  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大洪水;

  2.青衣江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

  3.多个乡(镇)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中型水电站水库、重点小(一)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5.洪水造成铁路干线、高速公路网和航道通行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6.多个乡(镇)发生严重干旱;

  7.中心城区发生极度干旱。

  8.发生重大山洪,死亡、失踪人数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或威胁50人以上生命安全,经济损失可能超过2000万元;

  9、其它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情况。

  较大水旱灾害包括:

  1.青衣江流域或部分区域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

  2.多个乡(镇)发生较大洪涝灾害(死亡人数3人及以上1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及以上5000万以下);

  3.支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

  4.非重点小(一)型水库、小(二)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重大险情;

  5.洪水造成高速公路、铁路中断,12小时内无法恢复的;

  6.发生单个乡(镇)较大旱情。

  7.发生较大山洪,死亡、失踪人数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或威胁30人以上生命安全,经济损失可能超过1000万元;

  8、其它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情况。

  一般水旱灾害包括:

  1.青衣江发生警戒水位以下洪水;

  2.干流一般河段、支流主要堤防出现险情;

  3.非重点小(一)型水库、小(二)型水库发生可能导致垮坝的重大险情;

  4.洪水造成高速公路、铁路中断,6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县内发生局部旱情。

  6.发生一般山洪,死亡、失踪人数1人及以上3人以下或威胁10人以上生命安全,经济损失可能超过500万元;

  7.其它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情况。

  (二)气象灾害。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特大暴雨、大雪、龙卷风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中心城区或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及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全县范围内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潮、大风等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热浪、干热风、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下击暴流等气象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的。

  较大气象灾害包括: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潮、大风等造成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较大影响的高温、热浪、干热风、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下击暴流等气象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6小时以上的。

  一般气象灾害包括: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潮、大风等造成1人及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5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影响的高温、热浪、干热风、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下击暴流等气象灾害;

  (三)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300人及以上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县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

  2.发生在中心城区6.0级以上地震;或发生在县内其他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步判断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50人及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2.发生在县中心城区 5.0—5.9级地震;或发生在县内其他地区6.0—6.9级地震,可初步判断为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较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10人及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2.发生在县中心城区 4.0—4.9级地震;或发生在县内其他地区5.0—5.9级地震,可初步判断为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一般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2.低于4.9级的地震。

  (四)地质灾害。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及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3.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及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干线、高速公路网线路和航道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较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人及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一般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可能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五)生物灾害。

  特别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在全县发生,对农业和林业造成巨大危害的生物灾害。

  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1.因蝗虫、稻飞虱、水稻螟虫、小麦条锈病、草地螟、草原毛虫、松毛虫、杨树食叶害虫和蛀干类害虫等大面积成灾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2.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发生、流行,对农业和林业生产等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较大生物灾害包括:

  1.受灾面积占全县耕地面积10%-15%,病虫害发生面积占作物种植面积15%-35%;

  2.在县行政区域内,林业有害生物连片爆发300—500亩,达到中度以上危害的;

  3.农业主管部门认定为较大生物危害的。

  一般生物灾害包括:

  1.受灾面积占全县耕地面积10%以下,病虫害发生面积占作物种植面积15%以下;

  2.在县行政区域内,林业有害生物连片爆发不足300亩,没达到达到中度危害的;

  3.农业主管部门认定为一般生物危害的。

  (六)森林草场火灾。

  特别重大森林草场火灾包括:

  受灾森林面积超过1000公顷、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造成30人及以上死亡、或者重伤100人及以上的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严重危险或烧毁城镇、重大军事军工设施和危险危险化工生产企业的。

  重大森林草场火灾包括:

  受灾森林面积超过100公顷及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森林火灾;威胁居民居住点、重要设施的。

  较大森林火灾包括:

  受灾森林面积在1公顷及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及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及以上50人以下的;

  一般森林火灾包括:

  受灾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及以上10人以下的;

  附件2

  夹江县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指挥部成员 姓名 单位 职务 联系方式
指挥长 漆宾 县政府 县长 15805231777
副指挥长 曾国祥 县政府 常务副县长 13508155218
廖建章 公安局 局长 18683311111
胡超 县政府 副县长 13981314909
黄伟 县政府 副县长 18081339158
彭章彬 县人武部 部长 18990678699
办公室主任 由夹江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
成员 李德文 县政府办公室 主任 13540901275
李晓英 县委宣传部 常务副部长 13698388606
代胜川 县应急管理局 局长 13438706699
杨华 县水务局 局长 18981320121
李文全 县发展改革局 局长 18981322168
沈红伍 县教育局 局长 13990612599
王俊华 县经济信息化局 局长 13668368588
余剑刚 县公安局 副局长 13908132434
庞燕波 县财政局 局长 13881364128
季孟伦 县自然资源局 局长 18781332345
徐建新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局长 13990678199
宋文强 县交通运输局 局长 13696163999
刘均 县农业农村局 局长 15183373006
陈勇强 夹江生态环境局 局长 13890677090
胡晋 县商务经济合作局 局长 13881354193
李江 县文体旅游局 局长 18981327919
雷智慧 县卫生健康局 局长 13980268195
陈光利 县市场监管局 局长 13890614616
李俊勇 县气象局 局长 13508159089
吴继智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局长 18990678699
尹康 县供销社 主任 13981353535
成员 唐海林 县消防大队 大队长 13980268289
蒲泽南 县人武部军事科 科长 18990678685
胡长兵 漹城镇 镇长 13890695536
干勇 黄土镇 镇长 15283307999
周伟 甘江镇 镇长 13508151432
王新军 界牌镇 镇长 13981350158
张鸽 三洞镇 镇长 13668363888
周显刚 吴场镇 镇长 13980263156
李秀林 木城镇 镇长 13881331453
吴波 华头镇 镇长 13981336815
陈纪恩 中兴镇 镇长 13508136332
谭婷 甘霖镇 镇长 13540549447
万威 新场镇 镇长 13981332338
葛利群 马村乡 乡长 18283358181
陈林刚 土门乡 乡长 13981359955
宋伟灵 青州乡 乡长 13890621489
申向刚 迎江乡 乡长 15281966633
秦岭 南安乡 乡长 13981333567
杨澍 歇马乡 乡长 13981329895
涂飞羊 麻柳乡 乡长 18283338118
万雷刚 梧凤乡 乡长 13990678711
车科 顺河乡 乡长 13438724009
谢鑫海 永青乡 乡长 13881328881
宋立 龙沱乡 乡长 15983382989
刘的可 国网夹江县供电公司 总经理 18283333553
万昆 乐电夹江公司 总经理 13881330272
龙翔 中国电信夹江分公司 总经理 18981393339
张涛 中国移动夹江分公司 总经理 13508151048
雷兵 中国联通夹江分公司 总经理 18608331121
蒲彦斌 自来水厂 总经理 15884355586
曾涛 夹江水文站 站长 18408299760


  附件3

  各种规范化格式文本

  格式文本(一)

  (行政机关名称)

  关于(自然灾害)预警公告

  字〔〕号

  根据(机关、部门、单位)预测(报告),

  年月日时,我县乡(镇),将有可能发生自然灾害。(县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进入预警状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务必按照预案确定的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全力做好应急准备工作。(提示、指引有关单位、社会公众需注意、防范的问题和予以配合行动的内容)。

  特此公告。

  (盖章)

  年月日

  格式文本(二)

  (行政机关名称)

  关于启动(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字〔〕号

  :

  年月日时,在我县乡(镇),发生了(自然灾害)。到目前,已造成(人员伤亡数量、财产损失等情况)。事件的原因是

  (或者原因正在调查)。

  鉴于(事件的严重、紧急程度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夹江县自然灾害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夹江县(专项)应急预案》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提出要求)。

  (盖章)

  年月日

  格式文本(三)

  (行政机关名称)

  关于(自然灾害)的情况报告

  字〔〕号

  :

  年月日时,在我县乡(镇),发生(自然灾害基本情况)。到目前,已造成(涉及人数、造成环境污染、社会影响等危害程度)。事件发生后

  (领导到场、是否需要支援等处置情况,是否可控等事件态势),事件的原因是

  (或者原因正在调查)。

  事件的进展情况将续报。

  特此报告。

  (盖章)

  年月日

  格式文本(四)

  (行政机关名称)

  关于(自然灾害)的情况续报

  字〔〕号

  :

  现将年月日时,在我县

  乡(镇),发生(自然灾害)有关情况续报如下:

  截至月日时,(自然灾害)已造成

  (人员伤亡数量、财产损失等情况)。事件的原因是

  (或者原因正在调查)。

  事件发生后(县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了应急预案,(采取的应急处置、救援措施等基本情况)。目前,(事态得到控制情况或者发展、蔓延趋势以及是否需要请求支援等)。

  特此报告。

  (盖章)

  年月日

  格式文本(五)

  (行政机关名称)

  关于(自然灾害)的情况通报

  字〔〕号

  :

  年月日时,在我县

  乡(镇),发生(自然灾害)。到目前,已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基本情况)。事件的原因是

  (或者原因正在调查中)。

  根据(部门、单位)预测,该事件可能向贵市(县、区)乡(镇)蔓延,请注意防范。

  特此通报。

  (盖章)

  年月日

  格式文本(六)

  (行政机关名称)

  关于结束(自然灾害)应急状态的公告

  字〔〕号

  年月日时,我县

  乡(镇)发生(自然灾害)。到目前,已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基本情况)。事件的原因是

  (或者原因正在调查中)。

  事件发生后,(县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了应急预案,(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事件中采取的措施等基本情况)。

  鉴于事件已得到有效控制(或者基本消除),根据《夹江县自然灾害总体应急预案》《夹江县(专项)应急预案》之规定,经研究,现决定结束应急状态。请各有关部门、单位抓紧做好善后工作。

  (盖章)

  年月日

  格式文本(七)

  (行政机关名称)

  关于(自然灾害)的新闻发布稿(1)

  年月日时,在我县

  乡(镇)发生了(自然灾害)。到目前,已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基本情况)。事件的原因是

  (或者原因正在调查中)。

  事件发生后,(县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了应急预案,(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事件中采取的应急处置、救援措施以及下一步还将采取的行动等基本情况)。(提示、指引有关单位、社会公众需注意、防范的问题和予以配合行动的内容)。

  年月日

  (适用于自然灾害刚发生)

  格式文本(八)

  (行政机关名称)

  关于(自然灾害)的新闻发布稿(2)

  年月日时,在我县乡(镇)发生了(自然灾害)。到目前,已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基本情况)。事件的原因是

  (或者原因正在调查中)。

  事件发生后,(县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了应急预案,(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事件中采取的应急处置、救援措施以及下一步还将采取的行动等基本情况)。鉴于事件已得到有效控制(或者已基本消除)(县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已宣布应急结束。(机关、部门)正抓紧进行善后(后期处置)工作。

  年月日

  (适用于自然灾害应急处理结束后)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夹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7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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