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夹江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9-08-30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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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2.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处理指挥机构

  2.2日常管理机构与职责

  2.3专家组

  2.4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2.5 应急联动机制

  2.6 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3. 监测和预警

  3.1 监测

  3.2 预警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与通报

  4.1 报告

  4.2 通报与信息发布

  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和终结

  5.1 分级响应

  5.2 终结

  5.3 后期评估

  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保障

  6.1 技术保障

  6.2 物资经费保障

  6.3 通讯与交通保障

  6.4 有关部门职责

  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7. 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8.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8.3 解释部门

  8.4 实施时间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实施办法》《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乐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夹江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夹江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工作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依法处置,科学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部门协调,公共参与的原则。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夹江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品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及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中涉及的医疗救援工作,按《夹江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执行。

  2.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处理指挥机构

  夹江县卫生健康局依照职责和预案的规定,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县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见附件)。县人民政府分管卫健副县长任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联系卫健工作的副主任、县卫健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指挥部成员由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部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指挥协调。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健康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2.2日常管理机构与职责

  县卫生健康局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在上级卫健行政部门卫生应急办公室的指挥下,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制定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对策措施;建立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护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

  医疗卫生机构要指定科(股)室负责人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工作。

  2.3专家组

  县卫生健康局组建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组,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和处理提供咨询和建议;参加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价提出咨询意见;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4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机构要服从卫健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4.1医疗机构

  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2.4.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

  2.4.3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

  主要负责对事件发生地区的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2.5应急联动机制

  2.5.1调查处理职责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按照部门职能由主管部门承办,相关部门协办。职责分工:

  对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预防接种引起的群体性反应时间的调查,由县卫生健康局承办、有关部门协办;

  对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职责分工由市场监督管理局承办,相关部门协办,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按《夹江县重大食品安全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对疑似投毒事件的调查处理,由县公安局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对重大职业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由县应急管理局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对疑似因为药械质量引起的群体性反应事件的调查处理,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对疑为水、空气等环境受到化学性、生物性污染事件以及对核设施的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县生态环境局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按照部门职责分工,由主管部门和机构具体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2.5.2应急联动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或者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事件处理的需要,可要求本行政区域内的省、市级及其他单位承担相关的应急处理工作任务;可按照程序报请军队、武警支援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3.监测和预警

  3.1 监测

  按国家和省、市要求全县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各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计执法监督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监督工作。

  其他部门和机构收集的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信息,应及时向上述机构通报。

  县卫生健康局要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区域内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同时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障监测质量。

  3.2 预警

  县卫生健康局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计执法监督机构等提供的监测信息和预测报告,以及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及毗邻县(市、区)有关部门的预警通报,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向有关部门或社会公众发布响应级别的预警,并及时向市卫健行政部门和县人民政府报告。

  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分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预警信息包括事件的性质、原因、可能造成的危害、可能波及的范围、提醒事项和应采取的措施等。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与通报

  4.1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乡(镇)、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4.1.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4.1.1.1 责任报告单位

  县卫生健康局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县卫生健康局;

  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药品监督检测机构和教育机构等。

  驻夹部队医疗机构发现地方就诊的传染病病人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向县疾病控制机构或县卫计执法监督机构报告。

  4.1.1.2 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

  4.1.2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检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1小时内尽快向县卫生健康局报告。

  接到报告的县卫生健康局应当在1小时内尽快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卫健行政部门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和积极处理,随时报告势态进展情况。

  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尽快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报告原则上应逐级上报,但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卫生健康局可直接上报省级卫健行政部门并同时报市卫健行政部门。

  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受到报告信息后,应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规定上报县卫健行政部门和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4.1.3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已采取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国务院卫健行政部门、省、市卫健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4.2 通报与信息发布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县卫生健康局及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及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县卫生健康局及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

  接到通报的县卫生健康局及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应当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并视情况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的医疗机构和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理准备,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级卫健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发现可能引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通报。

  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和终结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在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见本预案8.附则8.2)。

  5.1分级响应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照事件的级别,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变化的需要,及时调整相应级别。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自然启动;各有关部门机构应急预案自然启动。

  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即刻成立。县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5.1.1 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县卫生健康局应急响应:

  立即组织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医疗救治、传染病病人及密切接触隔离和医疗观察、环境生物样品采集检验和消毒、杀虫、灭鼠等紧急处理措施;及时组织专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判定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和等级;同时,按照规定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卫健行政部门报告,必要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县应急预案的建议。

  县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及时研究决定本行政区域内要采取的应急措施;负责组织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交通、通讯工具和医疗器械、防护设备及药品等物资供应;检查督导有关部门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措施;督导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要求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各项应急处理工作,防止事件扩大和蔓延;决定启动县应急预案。

  5.1.2 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县卫生健康局应急响应:

  要按市卫健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救治、传染病病人及密切接触者隔离和医学观察、环境生物样品采集检验和消毒、杀虫、灭鼠等应急处理工作,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同时,按照规定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县应急预案的建议。

  县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要求,组织开展各项应急处理工作;启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成立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在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及时并采取紧急应急措施;组织协调指挥政府相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医疗救治、人员隔离与疏散安置工作;做好舆论宣传和教育健康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交通、通讯工具和医疗救治、预防用防护用品、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检查督导政府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措施,防止事件扩大和蔓延。

  5.1.3 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县卫生健康局应急响应:

  要按照省、市卫健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组织开展各项应急处理工作,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随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卫健行政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县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县人民政府要按照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组织开展各项应急处理工作;启动县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指挥部,组织本行政区域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5.1.4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县卫生健康局应急响应:

  要按照上级卫健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迅速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医疗应急队伍开展应急处理工作,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事件扩大和蔓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上级卫健行政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县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县人民政府要按照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立即组织开展各项应急处理工作,启动县应急预案,成立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领导、协调指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检查督导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承担规定的应急任务、落实有关预防控制措施;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积极配合、大力支持应急处理专业机构进行现场调查处理、采样等工作。

  非事发地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按照省、市、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做好应急处理准备,防治传染病传入或者事件在本地发生;加强信息收集和报告工作,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服从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调度,对事发地进行人员、技术、物资、装备等支持。

  5.2终结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结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卫生健康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结建议,报请县人民政府或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卫健行政部门报告。

  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健行政部门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结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者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健行政部门报告。

  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卫健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结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或省突发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健行政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结,按照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或国务院卫健行政部门的规定实施。

  上级卫健行政部门可根据下级卫健行政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终结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3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县卫生健康局应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评估报告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市卫健行政部门。

  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保障

  6.1 技术保障

  6.1.1 信息系统

  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建立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信息系统,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信息传递等工作。信息系统由网络传输系统、软件系统、数据库系统及相关技术机构组成,覆盖县、乡镇(街道)的网络系统。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实施。

  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健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救治机构与卫计执法监督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6.1.2医疗卫生应急体系

  强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承担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疫情信息收集报告、监测检验评价、健康教育促进等公共卫生职能。加强卫计执法监督队伍建设,按照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提高卫计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医疗救治体系由医疗急救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传染病救治机构、化学中毒(含职业中毒)和核辐射救治机构、卫计执法监督机构组成。县卫健行政部门指定有条件的医院建立紧急救援和传染病病区,乡镇中心卫生院设传染门诊和隔离留观室。

  6.1.3 医疗卫生应急队伍

  县卫生健康局按照“平战结合、结合实际、分类组建、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由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计执法监督、中医等方面技术水平较高、临床和现场处置经验丰富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各类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并配合必备的医疗救治和现场处置设备,遇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够迅速赶赴现场,及时开展医疗救治和流行病学调查及现场处置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组建的县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包括传染病、食品安全、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县卫生健康局要建立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资料库,对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实行计算机管理;根据应急处理需要,及时调整队伍和人员。

  6.1.4 培训和演练

  县卫生健康局要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培训,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建立考核制度。在队伍培训的基础上,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通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理水平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县卫生健康局组织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应急演练报县人民政府同意。

  6.1.5 科研和交流

  参与全市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防治科学研究,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的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先进技术、装备和方法,提高全县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整体水平。

  6.2物资经费保障

  6.2.1 物资贮备

  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根据卫健行政部门提出的计划,做好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卫健行政部门根据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发改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重要物质和应急储备物质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财政部门保障物资储备经费。

  6.2.2 经费保障

  县财政局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日常运转经费,包括信息网络建设、系统维持和维护经费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储备和应急处理经费,所需经费列入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县人民政府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6.3 通讯与交通保障

  县卫生医疗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

  6.4 有关部门职责

  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县卫生健康局牵头组织调查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负责组织制定上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对上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监测、评估、预测、预警,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开展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根据授权及时对外发布上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县委宣传部负责及时报道卫健部门授权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并积极主动地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

  县纪委监委负责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它人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对调查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对谎报、瞒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要情况和其他在应急管理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有关部门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发改局要加强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和卫计执法监督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全县公共卫生体系,保障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立项。负责组织实施重要物质和应急储备物质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

  县财政局要保证必要的经费支持,确保日常运转经费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教育局在专业部门的指导和协助下,组织实施学校和托幼机构中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和托幼机构内发生,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县公安局密切注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突发公共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健部门依法实施强制隔离措施。

  县经信局负责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技术和方法的研究,协调、解决卫生应急相关技术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负责组织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卫生防护用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应急供应。

  县交通运输局协助县卫健局对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确保应急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的运送,做好疫区的交通管理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加强对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野生动物间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提出相关预警信息,通报卫健等相关部门。

  县水务局做好农村饮用水工程的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农村饮用水工程水传染病的处置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物资、动物和动物产品以及其它危害或可能危害公众身体健康产品交易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流通域食品质量监管,对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药械的监督和管理;负责餐饮服务领域食品质量监管,对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应急物资的质量监督,查处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负责生产领域食品质量监管,对生产领域食品污染引起食品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县司法局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法制宣传,督促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县文体旅游局负责做好旅游团的卫生防病管理,对旅行社、导游和旅游人员开展防病知识宣传及登记、观察工作,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海内外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环境质量检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负责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件。

  县民政局负责对因灾导致生活出现的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处理和其他善后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牵头组织调查处置急性工业中毒导致的伤亡事件,负责组织疫区需紧急转移群众的安置工作,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根据授权及时对外发布急性工业中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县人社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发生工伤有关待遇政策落实工作。

  人武部组织指挥人民武装部队、民兵组织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行动,配合做好事发现场的控制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及时提供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有关的气象资料情报及预测预报服务信息。必要时,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域进行可移动气象监测,提供实时预测预报信息,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需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县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社会发出呼吁,依法接受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和本部门职责,组织好科研攻关、紧急物资的进口、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的控制以及县人民政府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任务等。

  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7. 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

  本预案由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制定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发布,本预案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各有关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具体工作预案,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相同或相似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旅行建议是指国务院为防止疫病因人员流动进一步扩散蔓延,向社会公众发出的尽量避免或减少到疫区非必要旅行的建议。

  8.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8.2.1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⑴腺鼠疫在本县行政区域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病例数未超过10例

  ⑵霍乱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⑶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⑷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⑸县人民政府卫健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8.2.2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卫生公共事件:

  ⑴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本县行政区域以内。

  ⑵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外县(市、区)

  ⑶霍乱在本县行政区域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外县(市、区)

  ⑷一周内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发展水平1倍以上。

  ⑸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⑹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⑺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⑻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⑼市人民政府卫健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8.2.3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件:

  ⑴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外县(市、区)。

  ⑵发生传染病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⑶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本县范围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多点连粗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外县(市、区)

  ⑷霍乱发生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病情波及外县(市、区),有扩散趋势。

  ⑸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发病水平2倍以上。

  ⑹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⑺发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以外的地区。

  ⑻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⑼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⑽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⑾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⑿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县行政区域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⒀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健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8.2.4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⑴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⑵发生传染病非典型性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⑶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⑷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⑸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⑹国务院卫健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8.3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8.4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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