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夹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夹江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0-01-14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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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县于2018年9月印发了《夹江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夹府发〔2018〕9号),划定了我县畜禽养殖区域。现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文件要求,现对我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进行调整完善。调整内容如下:一、将《夹江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中:五、划分区域:(一) 禁养区:“3.国家 A 级旅游景区、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文物历史遗迹保护区。”将“国家 A 级旅游景区、文物历史遗迹保护区”调出禁养区。二、将《夹江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中:五 、划分区域:(一)禁养区:“4. 四川夹江经济开发区、夹江县高陶园区、夹江县核技术应用产业园已开发区域。”调出禁养区。三、将《夹江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中:五、划 分区域:(一)禁养区:“5.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国土部门划定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图为准。”调出禁养区。以上调出禁养区的区域,划入限养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请按照调整内容遵照执行。夹江县人民政府2019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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