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
四川省政府
乐山市政府
进入适老模式
简
用户登录
网站支持IPv6
我要看
夹江新闻
|
政府领导
我要查
办件查询
|
办件公示
我要办
个人服务
|
法人服务
我要问
网上咨询
|
网上投诉
我要评
调查征集
|
办事评价
领导之窗
新闻中心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政民互动
魅力夹江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解读
>
政府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0-02-28 13:53
【字体:
大
小
】
分享到: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税务总局 财政部
2020年2月6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