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解读 > 政府文件

夹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夹江县新华片区西河路棚改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0-09-23 10:16
【字体:    】
分享到:
  青衣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夹江县新华片区西河路棚改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夹江县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8日

  
  夹江县新华片区西河路棚改项目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旧城建设,解决旧城基础设施落后状况,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完善城市功能,县人民政府决定对新华片区西河路进行棚户区改造。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项目片区房屋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范围及征收人、被征收人

  (一)房屋征收范围。

  新华片区西河路棚改项目范围内涉及的房屋、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四至范围为:东至月亮街,南至北街,西至西河路,北至环城北路。

  (二)房屋征收人:夹江县人民政府

  (三)房屋征收部门:夹江县自然资源局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夹江县自然资源局、夹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青衣街道办事处

  (五)被征收人:新华片区西河路棚改范围内确定的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货币化补偿安置

  三、房屋货币化安置补偿范围和标准

  (一)住宅和门市: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补偿按确认的产权建筑面积以3000元/㎡为标准补偿;被征收门市房屋价值补偿按确认的产权建筑面积以8000元/㎡为标准补偿。补偿标准含水、电、气、通信、空调移机、装饰装修及相关设施设备损失等的补偿。

  (二)其他非住宅:厂房、库房等其他非住宅房屋的价值补偿按照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房屋实施评估,以确认的评估价值进行补偿。

  (三)搬迁补偿:住宅按被征收房屋面积以8元/㎡一次性补偿;非住宅按被征收房屋面积以15元/㎡一次性补偿;不足400元的按400元补偿。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特殊搬迁,由被征收人提供有效依据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由相关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住宅临时安置补偿:按确认房屋产权面积以每月6.5元/㎡标准一次性补偿1.5个月,不足400元/月的按400元/月标准补偿。对房屋破旧不具备居住条件且无人居住的住宅,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确认公示后,不予临时安置补偿。

  (五)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的5‰每月的标准一次性补偿1.5个月。

  (六)老旧房屋院坝、天井的补偿:土地为出让性质的按500元/㎡标准补偿;土地为划拨的按200元/㎡标准补偿。

  (七)老旧房屋阁楼面积的补偿。

  1.阁楼楼层高度2.2米(含2.2米)以上的面积全部计入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

  2.阁楼楼层高度1.5米(含1.5米)—2.2米的面积按60%计入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

  3.阁楼楼层高度1.0米(含1.0米)—1.5米的面积按40%计算给予适当补偿,砖木结构且封闭的按550元/㎡给予补偿;穿逗木质结构且封闭的按450元/㎡给予补偿;该阁楼楼层不予奖励,也不给予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以及其他补偿;

  4.阁楼楼层高度在1米以下的不做任何补偿。

  四、被征收房屋权属、性质、用途、面积的认定和处理

  (一)已登记的被征收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对建筑面积有异议的,未扩建、未改建的房屋以实测面积为准;经过扩建、改建的房屋由权属人提供合法证明,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处理。

  (二)未登记的被征收房屋由相关权利人提供证明材料,其性质、用途、面积等由相关部门认定后给予补偿。

  (三)营业门市的认定

  1.已登记或已依法取得规划建设部门改变性质用途批准文件改建的门市,按照门市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未登记且未经过改建的临街底层房屋按现状认定。

  2.2010年全县启动棚改工作前,临街底层房屋具备卷帘门、铺板等经营场所特征,且能提供营业执照、纳税登记证等经营证明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共同认定公告后进行补偿。

  3.2010年全县启动棚改工作后,未经批准私自搭建、改建的门市一律不予认定门市。

  (四)未经依法批准的临时建筑物,进行改建、扩建和搭建的房屋经相关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一律不予补偿。

  五、评估机构的确定

  涉及其他非住宅房屋按评估价值补偿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或被征收人代表)共同推荐3家及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供被征收人选择确定其中一家。

  六、房屋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实施进度分期分片区公告通知签约日期。

  七、奖励

  被征收人在公告或通知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货币化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的15%予以奖励。

  八、房屋征收补偿款的支付和房屋搬迁

  (一)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房屋价值补偿费、搬迁费、临时过渡安置补偿费、奖励等费用待被征收人搬迁交房后,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由征收部门按报账支付程序在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1.被征收人提供在夹江县境内其他地方的住宅产权证或被征收人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的住宅产权证明且对应的居住人人均住宅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

  2.被征收人提供低保等经济困难证明材料且被征收的房屋住宅面积低于50平方米(无门市面积补偿的)。

  3.被征收人提供在夹江县境内已购房的网签备案资料。

  (二)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的,房屋价值补偿费、搬迁费、临时过渡安置补偿费、奖励等费用待被征收人搬迁交房后,由征收部门按报账支付程序在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三)被征收人在签订被征收房屋货币化安置补偿协议时应提供被征收房屋的权属证明,待被征收人搬迁交房拆除房屋后,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规定在登记部门予以注销。

  (四)被征收人应当在搬迁交房前自行到水、电、气、有线电视等部门结清已使用费用。

  九、其他

  (一)征收范围内已补偿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等处置权归征收人。被征收人在搬迁时不得擅自拆除和破坏房屋内的一切建筑设施及附属设施,否则征收人有权在被征收人补偿款中扣除相关价值。

  (二)房屋征收部门分片区组织被征收人根据补偿安置标准,签订模拟搬迁补偿协议,每个片区签约比例不低于95%,则启动征收程序;如签约比例未达到95%,房屋征收部门将报项目领导小组同意后,进行公示并终止该片区征收程序。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