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夹江县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采购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1-06-29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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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关于平安医院建设要求,确保医疗机构按政府采购程序规范购买医疗责任保险,根据《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卫健委平安医院建设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政策引导、部门推动、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积极建立以医疗责任保险为主的医疗责任风险分担机制,全县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应当依照此办法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支持社会办医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责任保险是指由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双方合作开展的医疗执业责任保险业务。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内及承保区域范围内,依法开展医疗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疗差错和医疗意外,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调解或民事诉讼,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由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赔偿费用的行为。


第四条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保费从医疗机构业务收入中提取缴纳,计入医疗机构成本。


第五条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采购由各医疗机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实施,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川财规[2020]11号)规定,集中采购目录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3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执行分散采购;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40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第六条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条款》及本办法的规定,签订医疗责任保险合同。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据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依法规范执业,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预防和减少医疗损害事件的发生。医疗纠纷发生后应立即向县卫健局报告并通知保险公司,积极协同保险公司理赔中心做好医疗纠纷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八条医疗纠纷原则上应当通过医患协商、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申请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行政调解、医疗损害鉴定、司法诉讼途径解决。


第九条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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