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县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标准化、专业化、规范化建设,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0〕1号)和《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细则(试行)和四川省托育机构管理规范细则(试行)的通知》(川卫规〔2020〕8号)要求,现就我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托育机构)建设规范如下,请及时转发相关托育机构(幼儿园)并遵照执行。
一、登记和备案
根据《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6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卫规〔2020〕6号)文件要求,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服务的机构,应根据本机构举办性质分别向机构编制部门、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托育机构申请注册登记时,登记名称中原则上应包含“托育”字样,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中应当明确托育机构服务内容;托育机构登记后,应当在招生前向县卫生健康局备案,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
2.托育机构场地证明;
3.托育机构工作人员资格证明;
4.评价为“合格”的《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5.消防安全合格证明;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托育机构备案通过后,应将以上材料扫描件上传至国家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登录网址:https://ty.padis.net.cn)。
二、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
根据《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细则(试行)和四川省托育机构管理规范细则(试行)的通知》(川卫规〔2020〕8号)要求,我县行政区域内托育机构应符合以下要求:
第一条 场地设施
1.托育机构应当有自有场地或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场地;
2.应当选择自然条件良好、交通便利、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建设用地,远离对婴幼儿成长有危害的建筑、设施及污染源,满足抗震、防火、疏散等要求;
3.应满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关于消防、抗震、防护、电器安全等相关要求;
4.应当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生活用房(根据需要设置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
5.房屋装修、设施设备、装饰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6.应当配备符合婴幼儿月龄特点的家具、用具、玩具、图书和游戏材料等,并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
7.自行加工膳食的机构,须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委托经营托育机构食堂的,应按照《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8.应当设有室外活动场地,配备适宜的游戏设施,且有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可利用附近的公共场地和设施);
9.应当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第二条 人员规模
1.托育机构一般设置乳儿班(6-12个月,10人以下)、托小班(12-24个月,15人以下)、托大班(24-36个月,20人以下)三种班型,18个月以上的婴幼儿可混合编班,每个班不超过18人,每个班的生活单元应当独立使用;
2.应当根据场地条件,合理确定收托婴幼儿规模,并配置综合管理、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安全保卫等工作人员;
3.合理配备保育人员,与婴幼儿的比例应当不低于以下标准:乳儿班1:3,托小班1:5,托大班1:7;
4.按照有关托儿所卫生保健规定配备保健人员、炊事人员。
第三条 备案管理
依据《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6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施行)的通知>》(川卫规〔2020〕6号)文件要求向县卫生健康局备案,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
第四条 收托管理
1.婴幼儿父母或监护人(以下统称婴幼儿监护人)应当主动向托育机构提出入托申请,并提交真实的婴幼儿及其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2.托育机构应当与婴幼儿监护人签订托育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争议纠纷处理办法等内容;
3.婴幼儿进入托育机构前,应当完成适龄的预防接种,经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托,离开机构3个月以上的,返回时应当重新进行健康检查;
4.托育机构应当建立收托婴幼儿信息管理制度,及时采集、更新,定期向备案部门报送,不得对外泄露婴幼儿及其监护人的个人信息;
5.托育机构应当建立与家长联系的制度,定期召开家长会议,接待来访和咨询,帮助家长了解保育照护内容和方法。应当成立家长委员会,事关婴幼儿的重要事项,应当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建立家长开放日制度;
6.应当与医疗卫生机构加强联系与合作,做好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疾病防控等工作。加强与社区的联系与合作,面向社区宣传科学育儿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活动,促进婴幼儿早期发展;
7.应当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定期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保育照护、膳食营养、卫生保健、安全保卫、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情况,接受监督。
第五条 保育管理
1.托育机构应当贯彻以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原则,应当科学合理安排婴幼儿的生活,做好饮食、饮水、喂奶、如厕、盥洗、清洁、睡眠、穿脱衣服、游戏活动等服务;
2.应当科学制定婴幼儿营养平衡食谱,婴幼儿的膳食制作和用餐应当与工作人员分开,有特殊喂养需求的,婴幼儿监护人应当提供书面说明;
3.应当保证婴幼儿每日户外活动不少于2小时,寒冷、炎热季节或特殊天气情况下可酌情调整;
4.托育机构应当以游戏为主要活动形式,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严禁开展违反婴幼儿生理和心里发展规律、有损婴幼儿身心健康的学习或活动;
5.游戏活动应当重视婴幼儿的情感变化,注重与婴幼儿一对一的交流互动,合理搭配多种游戏类型;
6.托育机构应当提供适宜刺激,丰富婴幼儿的直接经验,支持婴幼儿主动探索、操作体验、互动交流和表达表现,发挥婴幼儿的自主性,保护婴幼儿的好奇心;
7.应当建立照护服务日常记录和反馈制度,定期与婴幼儿监护人沟通婴幼儿发展情况。
第六条 健康管理
1.托育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托儿所卫生保健规定,完善相关制度,切实做好婴幼儿和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做好室内外环境卫生;
2.应当建立健全健康检查、传染病预防和管理、食品安全管理、用药管理、记录等制度,做好婴幼儿的健康管理;
3.托育机构发现婴幼儿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4.婴幼儿患病期间应当在正规医院接受治疗或遵照医嘱居家照护;
5.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经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身体、心理)检查,合格后方可上岗;
6.托育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1次身体、心理健康检查。在岗工作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须持病历和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合格证明,方可返岗工作。
第七条 安全管理
1.托育机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管理者(院长)是现场安全管理主要责任人;托育机构应当制定安全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配备必要的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安全工作职责,防范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2.应当建立和完善婴幼儿入离园制度,婴幼儿应当由婴幼儿监护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监护能力的成年人接送;
3.应当制订重大自然灾害、传染病、食物中毒、踩踏、火灾、暴力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培训;
4.应当明确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及管理职责,加强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确保用火用电用气安全;
5.托育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掌握急救的基本技能和防范、避险、逃生、自救的基本方法,在紧急情况下必须优先保障婴幼儿的安全;
6.应当建立照护服务、安全保卫等监控体系,监控报警系统确保24小时设防,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应当全覆盖,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日;
7.托育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园区意外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婴幼儿在园期间,托育机构应购买相关责任保险,鼓励婴幼儿家长为其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共同提高风险抵抗能力。
第八条 人员管理
1.托育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婴幼儿,身心健康,无虐待儿童记录,无犯罪记录,并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要求的资格条件;
2.托育机构的婴幼儿照护人员,应当具有婴幼儿照护经验或原则上应取得育婴员、保育员、护士、医师、幼儿教师资格证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经相应的培训后上岗;
3.应当建立工作人员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制度,通过集中培训、在线学习等方式,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职业道德和心理健康水平;
4.托育机构应当加强工作人员法治教育,增强法治意识。对虐童等行为实行零容忍,一经发现,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5.托育机构应当依法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监督管理
1.托育机构应当加强党组织建设,积极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开展活动。应当依规建立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
2.托育机构应当制订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年底向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工作,必要时随时报告;
3.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执法;
4.建立托育机构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实施动态管理,加强社会监督。
三、卫生评价
为提高托育机构(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质量和水平, 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我县行政区域内托育机构应按照《乐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3部门关于印发《乐山市托(育)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乐卫发〔2019〕31号)文件要求,在招生前应当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妇幼保健机构提交“乐山市托婴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妇幼保健机构应在 20 个工作日内组织卫生评价专家组专家按照卫生评价标准进行卫生评价,并出具“托婴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如“合格”,则向卫健(教育)部门申请备案;如“不合格”,则在整改后可重新申请评价。卫生评价应包括托婴幼机构的室内外环境、个人卫生设施、食堂的食品安全、保健室或卫生室设置、卫生保健人员配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卫生保健制度等内容。
四、疫情防控
为切实保障3岁以下婴幼儿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科学、精准、有效做好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我县行政区域内托育机构(幼儿园)应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托幼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方案(第四版)》要求,切实增强疫情防控意识,进一步落实“四早”防控措施;要因地、因园制宜,一园一案,确保适应本地疫情发展形势和本园实际,落地落实管理措施,完善应急处置机制,保护婴幼儿安全健康。
五、有关事项
为进一步掌握全县托育机构(幼儿园)工作开展情况,做好相关政策宣传和资料收集工作,促进我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请县域内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负责人及时加入“夹江县托育机构工作群”。
联系人:车 艳
电 话:5795390
QQ工作群号:706295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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