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夹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夹江县加快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支持政策》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9-07-0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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夹府办发〔20198


夹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夹江县加快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


的支持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夹江县加快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支持政策》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夹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7月1


夹江县加快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


的支持政策


为充分发挥生产性服务业在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建立现代产业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推动我县制造业主辅分离,促进制造业与服务业融合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夹江县推进产业发展争创全省县域经济强县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实际,现制定以下支持政策。


一、支持范围


1.本政策所指生产性服务业主要包括现代物流、仓储和邮政快递服务、货物运输、信息技术服务、研发设计、区域结算中心、节能与环保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


2.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和税收解缴在我县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且为独立法人企业。


二、支持方式


1.夹江县财政每年在产业发展资金中安排一定的资金,采取奖励、补助等方式,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发展。


2.夹江县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的认定审批工作。


三、支持政策


1.对经认定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年应税销售收入达到3亿元人民币且纳税达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提供办公场所。


2.经认定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企业年应税销售收入达到3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季度应税销售收入达到8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根据企业对县财政贡献情况,按不高于85%为参考,以合法合规形式予以补贴,主要用于支持企业技术研发、市场拓展、员工培训、品牌提升等方面。


3.支持符合条件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优先申报中央、省、市服务业专项资金。


四、兑现程序


符合条件且按年度结算的企业在次年第一季度向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提出申请;符合条件且按季度结算的企业在每季度次月向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提出申请。由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召集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进行会审,提出意见后报县政府审定同意后执行。


五、附则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2年,由夹江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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