夹府发〔2020〕1号
夹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夹江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夹江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已经县政府审定,现予以印发,原夹府发〔2018〕9号、夹府函〔2019〕92号停止执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夹江县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7日
夹江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县在2018年印发了《夹江县养殖区域规划》(夹府发〔2018〕9号),对全县养殖区域进行划分。2019年10月,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文件要求,对全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进行调整完善,印发了《夹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夹江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夹府函〔2019〕92号)。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的通知》(环办土壤〔2020〕33号)的要求,现结合我县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实际,对全县畜禽养殖禁养区予以调整,特编制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畜牧业绿色发展为抓手,合理划定养殖区域,实行总量控制,促进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根据全县城市规划、行政区划、产业布局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实际,通过科学设定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原则,实现资源利用、种养平衡、总量减排的工作目标,促进现代生态畜牧业健康发展。
三、划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乐山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四、划分原则
以遵守法律法规为前提,以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统一为基础,以畜牧生产提质控量增效增收为目标,因地制宜,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五、划分区域
县行政辖区内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养殖区三大类。
(一)禁养区。禁养区是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条例等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小区)的区域。主要包括:
1.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
2.县城、镇(街道)城镇建成区范围内。
3.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区。
(二)限养区。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制畜禽养殖规模和数量的区域。主要包括:
1.县城、镇(街道)城镇规划区未纳入禁养区范围内的区域,根据城镇发展需要适时划入禁养区范围。
2.生态保护红线、国家A级以上旅游景区、文物历史遗迹保护区。
3.四川夹江经济开发区、夹江县高陶园区、夹江县核技术应用产业园区。
4.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国土部门划定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图为准。
5.县域内青衣江干流两岸纵深500米范围内区域,河长制14条河(除青衣江外)两岸纵深200米范围内区域。
6.成乐高速夹江段、乐夹快速通道、G245、S428、S215、S307线夹江段公路、成昆及复线铁路两侧纵深100米,县域内通乡公路干线两侧30米范围内区域。
7.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养区域。
(三)养殖区。除上述规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以外区域,原则上作为适宜养殖畜禽区域,主要分布在丘区和山区。
六、工作要求
(一)禁养区内严禁新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禁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各类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由县政府依法责令关闭(搬迁)。
(二)限养区作为禁养区的缓冲区,禁止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严格控制和削减畜禽饲养总量。限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各类畜禽养殖场需限期完成粪污处理设施配套建设。
(三)养殖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选址、用地、环境保护、动物防疫管理等相关规定;养殖区内提倡适度规模化养殖,优化养殖布局,实行以种定养、种养循环模式,实现零排放;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小区)时必须严格按要求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四)各镇(街道)应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把好畜禽养殖发展关口,严禁出现“先污染、后治理”现象。
(五)县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在规划、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切实推进全县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七、相关术语
(一)畜禽:是指在人工饲养条件下,以经济利用为目的的家养陆生动物,包括猪、牛、羊、兔、鸡、鸭、鹅等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
(二)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简称养殖场)。
附件:1.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明细
2.夹江县畜禽养殖区域规划表


川公网安备 511126020001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