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现将《夹江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夹江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日
夹江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依据并参考《政府投资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乐山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直接投资,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或者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实施的方式。
资本金注入,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作为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项目建成后政府投资形成相应国有产权的方式。
投资补助,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适当予以补助的方式。
贷款贴息,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使用贷款的投资项目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方式。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四条 县发展改革局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项目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和法定职责分工,履行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府投资管理、监督职责。项目单位是项目建设管理第一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建设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管理
第五条 前期工作决策。政府投资项目须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开展前期工作。
第六条 前期工作管理主体。县发展改革局为项目前期工作管理主体单位,统筹管理项目前期工作。
第七条 前期工作谋划统筹。对于涉及行业交叉较多的项目,县政府实行项目前期工作谋划统筹制度,即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由相应指挥部统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第八条 建立前期工作经费资金池。县财政每年预算一定经费用于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前期经费支持开展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向上申报资金需要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编制等前期工作。开展项目前期工作产生费用计入项目总投资。
第九条 建立与专业机构合作机制。县发展改革局会同生态环境、水务、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国资等部门,与国家、省级政策研究、规划等方面的院校、科研单位建立战略性长效合作机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
第十条 建立项目专家库。县发展改革局牵头组建项目专家库,包含工程咨询、工程设计、工程造价等类别。必要时,受县政府或相关部门委托,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评审、项目监管专业技术服务等。
第十一条 开展项目前期工作主要审批内容。
(一)立项审批。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开展前期工作后,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向县发展改革局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水利、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和自然资源项目按行业有关规定审批后,报县发展改革局备案。
1.对纳入本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审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范围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2.估算投资额4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直接审批项目实施方案(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3.对建设内容单一、总投资4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和房屋建筑类改扩建项目,可以直接审批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4.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简称在线平台)申报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项目代码是项目整个建设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
5.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原审批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实施,确需变更的,应当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二)初步设计审批及概算核定。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分别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出具初步设计行业技术审查意见、县财评中心出具概算评审意见后,报县发展改革局进行审批。
2.水利、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和自然资源项目,按行业有关规定审批后,报县发展改革局备案。
3.审批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未经核定概算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项目概算不得突破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的,项目主管部门应报县政府同意后,由项目单位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审批项目实施方案的,以实施方案中的投资额作为投资概算。
(三)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及预算评审。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指导项目单位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完成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编制。施工图设计经图审机构审查后,按照行业有关规定进行备案(审批),预算送县财评中心评审。上级部门有专门规定的,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行业有关规定执行。所有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评审结果应报县财评中心备案。
(四)其他手续。涉及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节能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国有土地划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其他建设手续,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项目建设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决策。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须完成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审批后,按县政府工作运行规则报县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并报县发展改革局备案。
第十三条 建立重点项目建设督查督导制度。建立重点项目建设督查督导制度(见附件1),对项目建设全生命周期统筹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部分重点项目可以聘请专业人员作为项目驻场工程师,负责指导施工单位全面落实设计方案,确保项目建设不走样。
第十五条 招标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根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法依规执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六条 合同管理。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全过程管理制度,管理指南附后(见附件2)。
1.合同签订管理。项目单位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履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程序的项目,合同签订前须经法律顾问、项目主管部门以及县合同管理中心审查。履行其他程序的项目,合同签订前须按照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内控制度审查。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合同签订后应报县合同管理中心备案,重点项目同时抄送督查督导工作小组。
2.合同过程管理。项目单位对合同履行全过程承担主体责任,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当合同出现的变化可能导致重大履约风险时,项目单位应当及时报告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相关处置方案按程序请示县政府同意后执行。经县政府同意的处置方案应报县合同管理中心备案,重点项目同时抄送督查督导工作小组。
3.合同事后管理。项目主管部门和参建单位应当将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形成的资料进行编号、登记、造册、归档。审查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同步归档备查。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审批
(一)项目沟通会。项目开工建设前,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召集项目有关参建部门和有关政府部门召开该项目开工前的沟通会并形成会议纪要。会上须向参建单位宣贯本办法,尤其是工程变更的相关规定。
(二)不超概算变更。严格控制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防止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确需工程变更的,原则上坚持“分级审批、先批后变”的原则,可视具体情况分别由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县财评中心现场会签或会审提出意见,由项目主管部门初核并经县财评中心评审确定变更工程造价,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工程变更(含增加和减少)报批的限额划分:
1.单项合同价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变更。
(1)单次或累计变更合同金额10万元以下的经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2)单次或累计变更合同金额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
(3)单次或累计变更合同金额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实施。
(4)单次或累计变更合同金额100万元以上的,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议批准后实施。
2.单项合同价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变更。
(1)单次或累计变更合同金额100万元以下的经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2)单次或累计变更合同金额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
(3)单次或累计变更合同金额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实施。
(4)单次或累计变更合同金额500万元以上的,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议批准后实施。
(三)超概算变更。项目建设期内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由项目单位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经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会同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县财政局提出资金来源审核意见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按程序报县政府同意后,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进行概算调整。调整结果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县发展改革局备案。概算调整报批的限额划分:
1.概算调整额度累计10万元以下的,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2.概算调整额度累计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审定。
3.概算调整额度累计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4.概算调整额度累计100万元以上的,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县委常委会议审定。
(四)增加工程达到招标、政府采购限额规模的,如果其他人承担不影响施工或功能配套要求的,应当按相应程序重新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若因工期延误可能造成经济损失的,须由项目主管部门书面请示县政府同意后方可调整项目工期。
第四章 项目竣工验收及结(决)算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竣工验收由项目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涉及专项验收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项目竣工结算。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当编制项目竣工结算报告,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报县财政局进行结算评审,大型项目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行业部门有相关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县财政局开展结算评审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已执行预算评审的项目,结算审定金额与中标价差额较大(超出中标价10%以上)的项目,区别情况责令项目单位及时整改,视情况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核查处理;对审减数额较大(审减率达到20%以上)的项目,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核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按职责实行分类批复,财政部门负责批复投资规模400万元以上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主管部门负责批复投资规模400万元以下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及其所属单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单位根据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及时办理项目资产验收、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行业部门有相关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参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县属国有企业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县属国有企业按照《夹江县县级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实施细则(试行)》报县政府批准实施的企业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除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外的其余涉及政府投资的货物和服务,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县级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本行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以下”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施行之日起,原《夹江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夹府办规〔2022〕3号)同时废止。本县其他有关政府投资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遵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若国家、省、市有新规定或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夹江县重点项目建设督查督导工作制度
2.夹江县政府投资项目合同管理指南
3.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流程图
*名词解释:
1.项目主管部门:指负责具体项目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和镇(街道),如教育部门、卫生健康部门等。
2.行业主管部门:指负责特定行业管理的部门,如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
3.项目单位:即项目法人、项目业主、建设单位。
4.参建单位:指参与项目建设的相关单位,包括项目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例:如某学校新建教学楼项目,其项目单位为该学校,项目主管部门为县教育局,行业主管部门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引用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3.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
4.基本建设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1号)
5.国家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03号)
6.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规〔2022〕5号)
7.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发改投资规〔2023〕600号)
8.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监督管理的通知(川建行规〔2021〕19号)
9.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山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乐府规〔2023〕1号)
10.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乐府办发〔2023〕21号)
11.中共夹江县委办公室 夹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夹江县县级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夹委办发〔2022〕2号)
12.夹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第十九届夹江县人民政府工作运行规则》的通知(夹府发〔2022〕1号)
13.夹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夹江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夹府发〔2022〕2号)
附件1
夹江县重点项目建设督查督导工作制度
为切实推进我县重点项目建设,发挥督查督导作用,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目标
切实加强对全县重点项目建设推进情况的督查督导工作,在保证重点项目建设质量的前提下,确保我县重点项目按节点计划高效有序推进。
二、督查督导内容
(一)重点项目推进情况。重点督查督导施工组织是否到位,是否按图施工,是否按计划完成施工进度,是否达到建设质量要求和预期效果。
(二)职能部门履职情况。重点督查督导相关职能部门是否协同推进项目建设,部门之间是否存在推诿扯皮,慢落实、不落实现象。监理、过控、质量检测检验等第三方人员和业主代表是否履职到位。
(三)农民工权益保障情况。重点督查督导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是否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三、督查督导主体、方式、职责
(一)驻点督查督导。县委组织部负责统筹选派退出领导岗位干部,组建驻点督查督导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对驻点的重点项目开展督查督导工作,每周不少于1次,形成督查督导月报,报联合督查督导工作小组。
(二)联合督查督导。督查督导牵头部门、县财政局、县委目标绩效办抽调人员组建联合督查督导工作小组,根据工作开展情况,适时邀请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参与联合督查督导工作。联合督查督导工作小组负责督查督导日常工作安排、问题收集、编印简报,并将简报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县领导阅示;对驻点督查督导月报反馈问题集中和进度慢的项目,每个月开展联合督查督导1次;对重点项目指挥部确定的有关事项,随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落实执行情况进行督查督导,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重点项目指挥部汇报;协调处理督查督导过程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收集汇总上报影响项目推进的难点、堵点问题。
(三)综合督查督导。县财政局负责选聘第三方专业人才组建综合督查督导工作小组。综合督查督导工作小组每个季度对重点项目建设情况开展综合督查督导1次,重点督查督导重点项目投资控制和工程量变更情况,督查督导情况编入督查督导简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委指定具体部门负责牵头实施重点项目建设督查督导工作,制定督查督导工作方案,具体承担综合协调、督导员管理等日常事务。督查督导情况分别送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县委目标绩效办,作为对重点项目和重点工作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绩效考核、评先评优和追责问责的重要依据。
(二)严肃工作纪律。督查督导工作小组成员要认真履行督查督导职责,不走形式、不走过场,要敢于较真碰硬;开展督查督导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徇私情,不隐瞒事实;不干预项目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干预有关责任单位的正常工作;对督查督导工作履职不力的,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重点项目建设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自觉接受督查督导,不得隐瞒不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不得干扰、阻扰督查督导工作,不得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或者不按要求整改督查督导工作小组反馈的问题。
(三)做好保障管理。驻点督查督导工作小组成员行政关系、工资关系保留在派员单位不变,工作经费由重点项目指挥部予以保障;干部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由县委指定部门负责。县委统一安排驻点督查督导工作小组集中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和车辆等相关保障。
附件2
夹江县政府投资项目合同管理指南
一、合同管理审查主体及管理范畴
成立夹江县合同管理中心,负责具体审查管理通过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程序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过控、造价、第三方检测等合同以及招标文件、采购文件。履行其他程序的项目,按照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内控制度审查合同。
县合同管理中心按本县机构改革方案确定。县合同管理中心未正式挂牌前,由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会同县财评中心协同办理,工作不得推诿延误。
二、合同一般应当具备的条款
(一)合同主体的基本信息;
(二)合同标的(金额及支付方式)或者项目的详细内容;
(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税费和行政规费缴纳、涉诉和涉及执行、涉访和矛盾纠纷化解、民工工资支付、环境保护、修护等方面内容);
(四)履行期限、质量要求、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及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六)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
(七)不可抗力的约定;
(八)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九)合同保密方式;
(十)生效条件、订立日期;
(十一)免责条款、无效条款;
(十二)其他应当约定的条款。
针对采用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方式实施的项目,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批复、招标(采购)文件和中标人(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一致。
三、合同管理流程
(一)事前管理(合同签订前)。项目单位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履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程序的项目,合同签订前须经法律顾问、项目主管部门以及县合同管理中心审查。履行其他程序的项目,合同签订前须按照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内控制度审查。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合同签订后应报县合同管理中心备案,重点项目同时抄送督查督导工作小组。
1.由项目单位起草合同文本初稿,经法律顾问、项目主管部门以及县合同管理中心审查后签订合同。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签订的合同,招标(采购)文件和合同模板需一并审查后方可挂网。
2.县合同管理中心审查认为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清单式提出补正材料,项目单位应及时补齐相关资料。县合同管理中心对审查发现问题,可以整改完善的,指导项目单位整改完善;对一时难以整改完善的,应当出具书面整改意见,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整改意见限期完善,并提交复核。项目单位对书面整改意见有异议的,可以与县合同管理中心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县合同管理中心认为存在违法、违纪等问题的,向县政府报告后依法依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二)事中管理(过程监督)。项目单位对合同履行全过程承担主体责任,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当合同出现的变化可能导致重大履约风险时,项目单位应当及时报告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相关处置方案按程序请示县政府同意后执行。经县政府同意的方案应报县合同管理中心备案,重点项目同时抄送督查督导工作小组。
(三)事后管理(评估归档)。项目主管部门和参建单位应当将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编号、登记、造册、归档。审查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同步归档备查。


川公网安备 51112602000154号